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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管辖权和主管权异议竞合提高司法效率

时间:  2024-01-31   

□ 陶然

民事诉讼管辖制度赋予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体现诉权保障、程序公正和司法效率等价值。正确处理管辖权异议,关系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是正确裁判案件的前提,是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证。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往往还伴随着主管权异议,由此导致管辖权异议和主管权异议竞合的情形,实践中对此种情况的审查及处理各地法院做法不一。

有观点认为,应当先行审查主管异议。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前提和基础,管辖是主管的进一步落实和明确。解决的纠纷是否应由法院受理是个大前提,必须先审查主管异议。如果属于法院主管,再行具体落实管辖问题,即应该由哪一个法院受理的问题。还有观点认为,应当先行审查管辖权异议,先确定哪一个法院具有管辖权,再由实际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来解决主管问题,即解决纠纷是否应由法院受理。对此,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从效率上看,可以避免法律程序空转。当事人同时提出主管异议和管辖权异议,先行审查主管异议,如果属于法院主管,再行具体落实管辖问题,即应该由哪一个法院受理的问题。如果不属于法院主管,属于仲裁委管辖,应依法驳回原告起诉,此时无须再审查管辖异议。由此可以有效推进纠纷的高效、实质化解,大大提高诉讼效率,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

从逻辑上看,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前提和基础。主管权涉及解决民事纠纷问题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在民事诉讼中的受案范围,具体指人民法院、其他国家机关及仲裁机构在解决民事纠纷问题上的分工和权限。而管辖权涉及具体由哪个人民法院对案件有审判权,以及不同级别和地方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问题。两者具有先后逻辑关系,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前提和基础,管辖是主管的进一步落实。有主管权方才有管辖权,管辖权的审查即隐含有人民法院应当具有主管权之前提。

从功能上看,先解决外部关系再审查内部分工。管辖权异议与主管权异议虽均为诉讼异议,但二者设置目的和功能迥异。主管问题涉及的是法院对相关争议有无审判权,是外部关系问题。管辖权异议则是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法院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旨在解决法院内部审判工作分工,系内部问题。应当先行审查主管权异议,再审查管辖权异议,可以在先解决外部关系的基础上,再处理不同法院的内部分工问题,进而确定不同法院之间是否有管辖权。

总之,不论是管辖权异议,还是主管权异议,设立相关制度的初衷都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管辖权和主管权的正确行使,保障法律程序的正确衔接,提升司法运行效率,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双重价值。当管辖权与主管权异议竞合时,应当首先审查主管异议,决定是否由法院主管,以节省司法资源,避免程序空转。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法院)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责任编辑:高睿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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